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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及相关行业,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依据
    一、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消防规范性文件(一)2016年12月,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均被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二)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三)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还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地方消防法规对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第四十八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二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消防工程施工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者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灭火器材维修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质资格证书。《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人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聘请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四、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201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已经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人员应当持有的证书形式、内容作了明确限定(见下表)(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按照GB25201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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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应该上墙的消防控制室制度,您见到过几个?
    one—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三、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将原件或复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各项记录工作,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的固定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十三、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十四、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two—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巡查制度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两小时防火巡查制度。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上报,反馈中控室,可按下就近的消防报警按钮报警并及时扑救。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四、巡查人员遇有可疑人可疑事要及时发现、询问、制止、上报,保证合法人的权益,保持酒店的有序经营环境。检查消防通道内有无杂物,门窗是否完好。安防执勤时注意自我保护。五、巡查人员禁止利用工作时间闲谈或办私事,不得擅自进入独立经营管理的区域,工作需要,应两人以上经上级、区域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并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六、巡查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执勤期间按相关要求规定完成本职工作,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请示上级领导,详细记录现场的事态发展情况,并上报。three—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四、当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班,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fore—火灾接警处警程序一、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置: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进行工作分工。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2、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头脑冷静,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3、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迅速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报警控制器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在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中进行核实。4、迅速通过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携带通信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点确认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内做好处置火警的准备。5、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过报警按钮、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确认火灾信息,同时组织本楼层或防火分区工作人员和员工,按分工及时引导本楼层顾客、消费者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确认信息时,值机人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传达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传达人在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灾处置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开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顾客、消费者不要惊慌,在工作人员和员工的引导下有序地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卡拉OK场所应启动声像报警系统),并用通讯工具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四)值机人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做好记录。(五)火警处置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三、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误报的有关信息,并排除现场干扰因素;(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误报信息时,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复位,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四、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疏散救援。六、发出火灾信号后,单位应当于2分钟内全面投入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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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多合一”场所(本标准的“多合一”场所是指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违规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的,必须将住宿场所搬离。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场所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2.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三、防火分隔不到位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2.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住宿部分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四、疏散通道不畅通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分别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2.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4.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5.场所的外窗或阳台设有金属栅栏的,必须拆除或设置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装置。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1.居住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2.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2.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3.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19-08-19
    80527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2.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3.现有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三、防火分隔不到位1.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的,必须将员工宿舍搬离。2.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四、疏散通道不畅通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厂房在生产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2.楼梯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3.厂房、员工宿舍在门窗上设有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4.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1.厂房、库房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安排专业人员管理,并严格操作使用规程。2.厂房、库房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3.未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的,必须按操作规程定时清理,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2.员工宿舍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立即搬离,严禁“人车同屋”。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在生产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3.员工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置炉灶的,必须由专业电工拉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必须将大功率电器、炉灶等搬离。4.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工作时间进行动火施工。5.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员工疏散。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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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风险隐患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安全隐患防范意识,提高市民识别、发现、化解安全隐患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火灾防控浓厚氛围,消防部门从火灾成因、日常工作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了《火灾风险隐患指南(试行)》,供广大市民、社会单位参考借鉴。三种行为风险隐患01用火行为1.卧床吸烟、酒后吸烟,随意丢弃烟头。2.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随意放置,在阳光或高温物体周边长时间暴晒和热辐射,小孩随意拿取点火玩耍。3.室内点蜡烛、焚香、烧纸以及农村室外烧荒等使用明火行为。4.烧炕取暖、点蚊香驱蚊等行为。5.在禁止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6.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7.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动火作业。8.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9.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02用电行为1.选用和购买非正规厂家生产或没有质量合格认证的插座、充电器、电线、电褥子、电动自行车、电暖气、电炉子等电器产品。2.除冰箱等必须通电的电器外,在人员长时间离开时未进行关机断电,使其长时间通电过热或发生故障;手机、充电宝等电子设备长时间充电或边充电、边使用的行为。3.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未单独供电,电线未独立敷设。4.高温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安装在可燃易燃物上或与可燃物距离过近。5.电源插头与电源插座接触不实,固定插座松动;移动式插座老化或者串接、超负荷使用。6.拆装、改造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电动车,扩大电容,增加续航里程;在室内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从室内拉“飞线”充电,将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建筑内;使用不匹配或质量不合格的充电器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7.配电箱(柜)、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一起,堆放易燃可燃杂物。8.电线未做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以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周边;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出现漏电、短路、过热等情况。9.电气线路乱接乱拉,以及使用麻花线、铰接方式连接或将不同型号、规格的电线连接等情况。10.自行或聘请不具有专业资质人员维修、改造电气线路、维修保养电器产品。11.设有的UPS电源及蓄电池等备用电源更换不及时、保养检测不到位,易发生短路等故障。03用油用气行为1.液化石油气罐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2.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罐。3.液化石油气罐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4.液化石油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5.液化石油气罐总重量超过100公斤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未设置独立气瓶间。6.气瓶间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7.气瓶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安装在室内。8.燃气管道明设时,距离热源较近或敷设在灶具正上方。9.擅自更改燃气管道线路。10.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老化,生锈,超出使用年限,未定期检测维护。三类场所风险隐患(一)居住场所1.在走廊、楼道、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生火做饭。2.生火做饭、烧水和使用微波炉期间无人看守,外出时未关火断气。3.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电热水器、照明灯具、电脑、插座等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不断电。4.使用电驱蚊器、电热毯、电热器、“小太阳”等电器设备驱蚊、取暖;将衣物、鞋袜放置在电暖器、“小太阳”等取暖设备上或周边烘烤。5.电线、移动式插座在被褥上或周边拉设、放置;电吹风、卷发棒、电熨斗使用后未冷却直接放在衣物、床面等可燃物上。6.楼道、阳台、窗外、床铺下堆积存放衣物、纸张、报刊、书籍等易燃可燃物品,以及存放汽油、烟花爆竹、大量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7.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罐质量不合格及软管、阀门等配件老化脱落引发气体泄漏。8.室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将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室内。9.集体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电磁炉、电饭煲、微波炉、热得快等生火做饭、热饭、热水。10.出租房屋要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村民宅基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等法律规定,落实房东和租户的安全责任,并以签订合同合约、承诺书、保证书等方式作出具体的明确。(二)办公场所1.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机、照明、网络路由器、空调、空气净化器、微波炉、饮水机等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下班不断电,长时间通电使用。2.移动式插座长距离串接,插座负荷与所供电器设备功率不匹配。3.使用电热坐垫、“小太阳”、加热器、加湿器、风扇等电器设备,增加场所用电负荷。4.办公用纸大量堆积存放,废弃纸张随意丢弃。5.人员工作岗位或办公座位调整频繁,电气线路多次拉设、挤压易出现绝缘层破损漏电,固定插座松动等情况。6.纸张、报刊、书籍等易燃、可燃材料距离电气设备较近或与之直接接触。(三)餐厅厨房1.厨房油烟道、烤炉内油渍堆积过多,清洗不干净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遇有做饭明火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2.厨房做饭油锅过热,干锅、油质溢出锅外等做饭操作不当;动火做饭期间人员离开。3.蒸箱、烤箱、微波炉、搅拌机、绞肉机等大功率电器长时间运行或故障发热等情况。4.排风机、抽油烟机等电器设备油渍、灰尘附着,长时间高负荷使用,设备老化快易发生电气故障。5.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通电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易引发火灾。6.燃气控制阀门损坏漏气,生火做饭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燃气所有控制阀门。7.超量储存油料等易燃、可燃材料。8.燃气表间燃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餐厅、食堂内电子显示屏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特定场所风险隐患下列特定场所在存在上述三种行为和三类场所风险隐患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学校教育场所1.教学楼、体育馆、礼堂、游泳馆、俱乐部等学生活动场所内使用的音响、投影仪、空调、冬季辅助加热器等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使用后未断电。2.实验室、危化品仓库等未按规定贮存实验用剂,实验用剂混存,相互反应起火爆炸;危化品库房未采用防爆灯。3.实验时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4.图书馆内电气线路、电子阅览设备、固定插座、移动式插座等通电物品与书籍、报刊、杂志、书柜等易燃可燃物品直接接触或距离较近。5.学生宿舍大量使用热得快大功率电器等,学生卧床吸烟和在床上使用台灯、蜡烛看书等行为。6.学生宿舍断电后未关闭用电设备电源。(二)文物古建1.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区周边堆放杂物,与其他区域未做有效隔离,或将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2.文物建筑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质本体结构中,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3.游客或工作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古建内,烟头、火柴梗未全部熄灭。4.照明、展览背景灯光长时间通电,超年限使用,未进行及时更换和检查。5.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直接敷设在文物木质结构本体上。6.文物修缮使用电气焊、防水修护等明火作业行为。7.文物建筑内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三)医疗养老机构1.医疗用电设备长时间通电或超负荷、超年限使用易发生电气故障。2.医用易燃、易爆药剂受到阳光辐射、周边热辐射发生自燃;医用蓄电池故障或蓄电池充电故障现象。3.高压氧仓内电气线路和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出入人员未采取防静电措施、日常设备消毒清洗管理不当等;供氧设备设施管理使用不当,供氧线路与电气线路混敷等情况,易引发火灾。4.中草药库内的中草药未定期检查晾干,易发潮、发热引发自燃。5.医疗实验室、制药室、供氧站内未按规定剂量贮存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化学试剂,实验时违反操作规定等行为。6.药品未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在日晒、高温、遇潮、相互作用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7.病房区供病人使用的微波炉、热水器长时间使用。(四)商场市场1.在经营区、库房区设置员工宿舍或值班宿舍,俗称“三合一”现象。2.设置的店铺前店后库,店铺存货间内使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电器;在存货间内为电池充电;货物摆放较多且与照明灯、内部敷设的电气线路距离近或直接接触。3.儿童游乐场、游艺场场所内设置的使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蓄电池短路、充电等故障情况直接引燃外部包裹或装饰的可燃材料。4.设置的培训、早教等机构,房间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材料装饰,遇明火或房间内电气故障极易引发火灾。5.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存在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极易引发火灾。6.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仿真圣诞树等)直接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易引发火灾。7.外卖骑手在店铺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商场内大量安装广告LED屏、霓虹灯和灯箱等,缺乏管理、年久失修易引发火灾;在橱窗和柜台内安装大量的照明灯具,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插线板、超负荷用电等,易引发火灾。(五)宾馆饭店1.布草间内堆放大量换洗被褥,床单、毛巾等易燃可燃生活用品,与照明灯具距离过近;保洁人员在布草间内吸烟、为手机充电、使用存放电饭煲、热得快、热水器、咖啡机等情况易引发火灾。2.洗衣房内洗衣机长时间高负荷运行,洗衣机供电线路上覆盖或近距离接触待洗被褥;高温蒸洗的床单、被褥堆放时可能发生阴燃。3.客人酒后卧床吸烟,手机、充电宝、游戏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长时间充电等情况易引发火灾。4.客房、走道的地毯、墙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遇未灭烟头、电气线路故障易引发火灾。5.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存在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易引发火灾。6.设置的会议厅,承办会议、婚庆、公司年会等活动,增加用电设备,增大用电负荷,造成电气线路高负荷过热和故障引发火灾。(六)公共娱乐场所1.灯光、音响等用电设备较多,功率较大,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可达500℃--700℃,与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靠近和接触极易引发火灾。2.场所内包间、走道、墙壁、座椅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遇明火或电气故障引发火灾。3.客人举办庆祝活动点蜡烛、采用特殊灯光易引燃周边可燃物;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圣诞树等)直接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易引发火灾。4.娱乐设施长时间通电运行,临时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等行为,易引发火灾。5.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储存不当,在高温作用下易发生爆炸。6.物品库房内超量存放高度酒、易燃可燃物品,因管理不当、电气故障或贴近灯具高温部位易引发火灾。(七)易燃易爆场所1.未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违规设置移动照明灯具。2.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和装置未设置导除静电设施。3.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未及时清理。4.动火、设备检修、临时用电等作业管理不规范;进入的人、车、物未落实防静电、防车辆高温尾气等措施或落实不到位。5.未按操作规程改装或修理,导致机械火星、摩擦生热、电火花和静电放电产生明火。6.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用库房、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未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进行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八)厂房库房1.厂房、库房焊割作业时周边易燃可燃物未清理,焊割设备故障、焊割易燃易爆设备或装置等行为。2.机械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供油系统故障导致摩擦发热;厂房内烘烤设备不严密、烘烤物距火源近、超过额度温度运行等行为;厂房冷却系统、压力系统故障,新出高温产品直接接触易燃可燃材料。3.人、车、物进入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厂房、库房时未做防静电、车辆尾气未做防护处理等情况,易因静电产生火花、车辆尾气火种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爆炸。4.厂房、库房内生产原料、货物未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在日晒、高温、遇潮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或者相互反应引发火灾。5.专用冷库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极易引发火灾。6.厂房、库房内电瓶铲车、装卸车停放和充电。7.库房内堆放物品与照明灯具之间距离较近。(九)施工现场1.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明火作业未清理作业点及其周边和下方易燃、可燃杂物,未封堵周边孔洞。2.钢筋、板材切割、加工、压缩等作业未清理作业点及其周边易燃、可燃杂物。3.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等交叉作业。4.乙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库存放,未单独分类存储,因存储环境发生化学反应引发火灾。5.物料堆场遇外来火源或人员吸烟等遗留火种引发火灾。6.在施建筑内违规设置库房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等行为。7.民工宿舍使用“小太阳”、电暖气、电磁炉等电器设备取暖、做饭以及烘干衣物;手机、充电宝等电器产品无人看管充电或放置在被褥上充电;未使用安全电压,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十)垃圾和废品回收场所1.办公,住宿,垃圾、废品加工分类、处理、贮存等在同一建筑或空间内,“人货混居”,俗称“三合一”现象。2.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磁炉、碳烤火炉、废旧可燃材料等生活做饭、取暖。3.以焚烧的方式处理垃圾、废品等行为。4.收集的燃放后烟花爆竹等垃圾可能未完全熄灭,存在复燃等情况。5.可燃易燃垃圾、废品长期大量堆积通风不畅发生阴燃;废品中夹杂的打火机、蓄电池等物品高温辐射、自身故障引发火灾。6.使用明火烧毁电线塑料绝缘层、电器设备获取金属导线、物质,以及使用乙炔、氧气进行废品切割等加工、处理的行为。7.电气线路乱接乱拉,未做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搭设在易燃可燃废品堆垛上或距离堆垛过近。8.照明灯具较多且长期使用,距离废品距离过近;室外电气线路风吹日晒、碾压、老鼠啃咬破损漏电、短路故障;露天废品堆垛遇烟头、焊渣等外来火源。(十一)轨道交通1.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FAS系统、BAS系统等系统的电器设备及配电线路过热、过载、短路等。2.蓄电池、变电站中的电器元件及配电线路以及铁轨电位接地电缆等过载、过热、短路等故障易引发火灾。3.车辆在停车场段检修期间,动火作业或者喷漆作业操作不当;停车场段内维修车、装卸车等车辆的停放和充电。4.停车场段和车站内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库存放,为单独分类存储,因存储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影响发生化学反应引发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品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情况。5.车站及停车场段的值班室、宿舍区、设备间、地面管理区等部位堆积的可燃物,由于外界火源引燃发生火灾,如自动扶梯内油污毛絮被烟头引燃、地面风亭及冷塔周边落叶被火源引燃等。6.乘客、员工在站台卫生间吸烟,随意丢弃烟头引燃垃圾等。7.乘客运行地铁上利用充电宝长时间给手机充电易引发火灾。8.运营车站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乘客携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乘坐地铁易引发火灾。9.运营车站内使用热得快、微波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易引发火灾。10.运营车站内广告灯箱和LED屏等,年久维护不及时易引发火灾。 本文转自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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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一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闪淳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17日正式公布,标志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对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实践活动,是平时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危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而进行的组织、物质、技能和精神等准备。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      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是检验应急准备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成效如何,只不过是应急准备能量在战时的集中释放而已。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回应。      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二      立法的突出特点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王海军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职责定位      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完善了制度规定      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创新了保障措施      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安科院院长                                                                        张兴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第七条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条例》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规定,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四      确立五项制度      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林鸿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视应急救援准备这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更新,将应急管理中“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落实得十分彻底,对于将来其他同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能不能实施好,关键就取决于应急救援准备制度能不能实施好。而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重点建立五项制度。      应急预案制度      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早就制定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但此次《条例》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相对于以往,无疑要严格、细密得多。      明确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详细地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的条件,这对于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非常重要;      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要公开,公开既有利于预案实施涉及的相关主体熟悉其内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预案的制定者提高预案编制质量。      可以说,要实施好《条例》,首先就要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这几项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演练制度      以往有一些应急法律、法规本着“宜粗不宜细”的陈旧立法理念,对应急准备的保障措施规定得大而化之,让制度没有“牙齿”,实施效果不佳。      《条例》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应急演练方面的规定非常“到位”,一是把演练的频率说得很清楚,没有留下什么模糊地带,二是规定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整改。有了这两条,应急演练就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尽快把操作性的措施拿出来。      应急救援队伍制度      《条例》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一是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行业发展成果,比较科学合理;二是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要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送,还要向社会公开。      应急队伍建设的人财物投入比较大,在各项应急准备制度中的实施难度是最大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足功夫,除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罚则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要建立起相应的问责机制。      应急储备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储备什么设备和物资,差别比较大,很难统一规定储备的规模、品种和更新频率。这就需要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配套制度,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把这项内容细化下来,特别是要规定刚性的监督检查措施,让这项制度落地。      应急值班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都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接着规定了对应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这就把应急准备的责任落实到了单位、落实到了队伍、直至落实到了人。为了实施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等制度,需要从安全生产应急人才培养、从业档案记录、工资和社保待遇保障等方面加以细化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五      我国生产安全法制深化发展的      又一个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制定依据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对于如何确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从《条例》内容来看,其基本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重点内容,都与作为制定依据的两部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也在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再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实施法,体现上述方针和机制的法律规范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还有一个特点是,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之外,还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即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依循上位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也是基本一致的。      还有一个亮点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及工作职责。《条例》也依据上位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职责、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素能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内容,这些关于专职队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工作效率的提升均有很大助益。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十年前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的龙头性法律,其开宗明义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提出来,意义非同小可。而《条例》也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提出来,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中加以细化落实,这与上位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应的,《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协助、单位全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与上位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并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这项原则和要求在《条例》中也通过一些具体机制和制度规范得到体现。      总之,可以期盼,《条例》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纳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法治轨道,加强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从一个方面助力提升我国生产安全法制建设整体水平。
    2019-03-07
    65612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新要求,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我市组织实施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与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同步进行的工作流程,按要求统一调整为考后资格复审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定后再发放考试合格证书的新工作流程。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后复审范围 (一)在重庆考区报名参加国家非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内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该科目试卷总分的60%及以上的考生。(二)在重庆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规定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该科目试卷总分60%及以上的考生。参加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有效考试年度内,单科或部分考试科目合格的考生,不在考后复审范围。二、考后复审的时间和地点(一)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原则上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布成绩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具体时间以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的考后复审工作通知为准。(二)考后复审工作地点在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如有考后复审人员较多等特殊情况,将采取集中复审,复审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三、考后复审相关工作要求(一)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考试成绩后,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在“重庆人事考试网”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工作通知,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站通知。(二)资格复审的考生应符合考务文件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审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审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复审处理,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考生在参加复审时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材料、假学历证明的,收缴其提供的假证明材料、假学历证书,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三)考生本人因故不能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复审并提交复审所需全部材料。对考后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工作人员当面明确告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原因,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本人授权委托书)按要求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现场两名工作人员确认并注明。(四)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如果考试合格标准低于考试科目试卷总分的60%,将通知新增加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复审。(五)凡逾期未进行考后复审和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四、其他事宜(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考后复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具体考试合格标准,向我市核发符合发证条件考生的考试合格证书。 (三)资格复审合格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定下发至我市的合格证书,经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制作后,网上发布领证时间、地点,领证时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本人凭身份证领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016年6月28日 
    2019-03-06
    61678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名称调整的说明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名称调整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关于印发第十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属于消防行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正式颁布。2011年,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由原职业大典中的“灭火员”和“消防抢险救援员”合并成立新的“灭火救援员”职业工种。   2015年7月29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将“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编码:302030400),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0015);“灭火救援员”(职业编码:302030100),调整为“消防员”(职业编码:30203010015)。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将“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纳入准入类职业资格范围。   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灭火员”、“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特此说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9年1月8日 
    2019-02-25
    95887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详情
         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最近福建省人民政府又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进行了解读,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为各位介绍一下解读内容的详情。     政策详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总体推进有序,消防安全形势较为稳定。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如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履行职责有待加强;企事业单位人员等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挑战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效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总体原则。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三是健全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同时,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四是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乡镇(街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农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针对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的现实问题,为强化基层火灾防控,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五是强化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突出石油化工企业的相应职责,并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机构的职责,强化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厘清多使用权建筑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工作职责,明确大型连锁企业驻闽总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是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固化了推动责任落实的既有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的落实及结果运用制度,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五个方面情形将实施问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同时,针对社会单位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以及责任主体失职追责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基本特点     一是紧扣现实问题。针对我省火灾防控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如物业服务小区消防职责不明晰,多产权、使用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较缓慢,以及石化、危化等重点领域与农村(社区)火灾防控中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办法》分别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力求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我省火灾防控有关问题。     二是创新工作举措。近年来,我省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快速增长。考虑到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办法》吸纳《福建省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关于落实消防安全纵向垂直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其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同时,为适应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办法》明确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综治、精神文明、安全生产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健全消防工作履职奖惩制度。同时,细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刚性约束。     四是注重新旧衔接。我省已出台的《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相应规定,《办法》整合了相关内容,使其在文稿中得到体现,保持与原有规定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作出新的规定。
    2018-12-19
    6298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为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以下简称专用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号牌的核发范围和管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专用号牌要素和车辆外观     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其中: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车顶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涂装装饰条。     三、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对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及其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并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抄告制度。     四、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政策保障     对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部负责制定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悬挂专用号牌消防救援车辆的环保政策平移不变。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应急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宣传解读,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附件: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式样和车辆涂装样图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式样和车辆涂装样图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一、号牌编码规则(一)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组成。其中,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用X代表消防救援、S代表森林消防。应急部的专用号牌不用英文字母,以与地方的专用号牌区别,如“京·12345应急”表示车辆归属应急部,“京·X2345应急”表示车辆归属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 图1汽车号牌编码规则(二)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组成。其中,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用X代表消防救援、S代表森林消防。图2摩托车号牌编码规则二、号牌规格尺寸汽车号牌规格为480毫米×140毫米,摩托车号牌规格为220毫米×140毫米。(一)汽车号牌。图3汽车号牌尺寸(单位:毫米)(二)摩托车号牌。图4摩托车号牌尺寸(单位:毫米)三、前后号牌式样对比汽车号牌分为前牌和后牌,前牌的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红色,后牌的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黑色。摩托车号牌为单只号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黑色。(一)汽车前后号牌式样对比。 图5汽车前号牌图6汽车后号牌 (二)摩托车号牌。图7摩托车后部单只号牌四、车辆涂装样图(一)小型车辆涂装样图。(二)中型车辆涂装样图。(三)大型车辆涂装样图。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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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删除消防管理职责
         1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第149号令)。该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其中删除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当前消防改革的关键调整期,该规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大家不禁要问,149号令删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了呢?     经综合分析,目前仅根据149号令来断言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不再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还为时尚早。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仅是明确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不能完全规定其管理职责。修改前的《规定》原文,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说的: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条删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其仅仅意味着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对象范围不再包括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嫌疑人。这与公安机关是否承担消防安全管理本身应该是两码事。     二、目前《消防法》还没有修改,新的法规文件尚未出台,但从上级的主张来看,“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公安派出所仍应继续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三、改革过渡期,中国的国情暂时允许法律法规的稍有抵触,但不管怎样,社会管理的职能决不允许出现断档或空白。这是中国体制的优势,应该理解好、把握好、运用好。因此,公安部将125号令修改为149号令,仅从去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来看,一方面或许透露出其不愿继续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心愿,另一方面也或许是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实在没有必要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但不管怎么说,目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仍应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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