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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着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要求,总队决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要求,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器材设施配备、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全国、广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二)维保检测技术服务项目。通过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广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查2021年度已出具技术报告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重点核实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查执业活动是否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承接业务是否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是否指派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按标准开展检测维保,是否对执业过程实行真实记录,是否公示服务信息,出具报告是否录入监管系统、是否与执业实际情况相符等。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机构自查(4月20日-5月10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自行开展机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附件)报送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实地核查(5月10日-5月30日)。各支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地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项目实地核查,对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施。 (三)专项检查(5月30日-6月20日)。由总队联合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专家库部分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查,按30%~50%比例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库中选取对象进行抽查。 三、结果运用 总队对此次专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并将核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严重违规行为纳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公开内容。
    2021-07-14
    5464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管理要求
    6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三、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2021-07-12
    67585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公示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改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精神,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对全市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了摸排核查,截止2021年7月1日,发现涉嫌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115家,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的范围和方法 在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涉嫌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公示名单(见附件) 三、公示的期限和反映方式 公示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公示期间,可以采取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反映意见和问题。来访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82215169、82215045。 四、反映问题的受理 公示期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列举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未用真实姓名反映或未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公示结果的处理 根据公示及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正式公告。 附件:涉嫌不具备从业条件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公示名单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5日 附件: 
    2021-07-08
    61807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验管理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三、严格评审论证 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着重评审技术资料中的必要性论证、多方案比较、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等内容。科学判定所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成熟条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提供的有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应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要系统论证特殊消防设计内容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关系,以及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的可靠性。 四、规范技术服务 各地主管部门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技术服务市场化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审验效率。加强信息化手段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完善信用采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各项措施。指导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自我约束。 五、落实监督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守牢安全底线。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要求,系统梳理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备案抽查项目的消防设计安全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1-07-07
    5744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07-05
    56590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检查最新要求(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一)建立并及时调整“两库”。根据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其他部门对象库,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应当定期发布,提醒和警示单位、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二)科学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规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将单位区分为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火灾风险高、火灾隐患突出、有严重消防违法违规记录、信用水平低的单位,具体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检查对象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60%,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存在近三年内曾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一年内因重大火灾隐患被实施过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等情形的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和消防监督检查单位总量;当年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和其他检查的预估数量;抽查对象类别、比例和进度(包括重点抽查对象和一般抽查对象的范围、数量、行业领域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等内容。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检查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上报,并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四)合理确定日均检查单位数和工作日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均检查单位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以下因素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的数量、分布、规模及消防安全综合状况;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能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日数,是去除法定节假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的所剩时间。 (五)合理安排月度检查方案。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合理编制月度监督抽查计划,统筹考虑以下因素:月度监督抽查方案抽查的单位与专项检查方案的检查单位是否重复;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中存在的多个产权、经营主体,按照产权、经营主体数量计算检查工作量;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规模较大的单位,按照检查时间总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计算检查工作量;单位路途远近、区域单位集中程度;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能力水平和业务专业方向等因素。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中有多个产权、经营主体的,以及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规模较大单位的,可以增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编组或者集中时间实施,对所有单位或者建筑一并开展检查,并按照实际工作情况逐个单位或者工作日填写检查记录,体现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工作量。 二、规范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 (六)合理组织专项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并将专项检查任务纳入月度监督抽查计划统筹安排。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实施。 (七)规范其他检查内容、程序。消防救援机构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跨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对单位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参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联合检查、消防安全保卫,检查对象、内容和方法参照联合检查的要求实施。 三、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程序 (八)完善责令改正程序。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各地可以细化量化具体的期限确定标准。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单位整改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的,可以同意延期整改,延期以一次为限。进行复查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一般由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担任,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实施时,报请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由本单位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 (九)规范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反馈流程。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事项,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其他主管机关举报投诉。重复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核查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实地核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的时间开始起算。举报投诉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十)规范临时查封程序。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再次查封不得超过一次。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当日进行检查,并在当日作出解除或者再次临时查封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再次查封期限届满后,应当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十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依法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犯罪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要记录消防监督检查结果、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实施信用修复。 四、优化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十三)完善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时不再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手续,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实施防火封堵,检查门是否处于正常关闭状态,电缆井、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实施标识化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充电;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十四)提升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性和权威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检查日期后,应当告知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并做好相关准备。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使用执法现场记录设备,并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十五)优化消防监督执法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推行“预约式”检查,在非工作日和夜间组织开展错时检查,减少执法干扰和影响。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推行“指导式”检查、“说理式”执法,教会识别消防安全风险、自改常见隐患,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消防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宣传培训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 (十六)创新和规范非现场监管方式。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可以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作为判定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十七)利用专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为消防监督检查提供理论和专业力量支持,有关意见可以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切实提高消防执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为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重新制定了《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自2021年月日起开始使用。原制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2021-07-02
    56555
    甘肃: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2019﹞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lt;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gt;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外省在甘执业机构);2.省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检查方式 (一)摸底自查(即日起至6月30日)。各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掌握本地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消防维护、检测、评估或消防技术服务),与全国系统比对,重点摸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的机构执业情况,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台账。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1),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注册地消防救援支队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专项检查(7月1日至8月20日)。从业条件专项检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专班,按100%全覆盖的原则,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网上核查。执业活动专项检查由消防救援总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发布专项检查通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00%检查,其他服务项目不低于20%的原则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对辖区2019年8月以来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 (三)督导复查(8月21日至9月10日)。消防救援总队按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机构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三、检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重点检查内容 1.工作场所面积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2.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要求;3.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保;4.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机构和人员信息是否如实录入全国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内系统”);6.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7.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3.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4.经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5.是否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6.是否指派无相关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是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相关服务记录;8.是否在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从业人员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2.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3.是否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4.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5.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等问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6月1日
    2021-07-01
    54606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燃气安全管理是城镇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城镇燃气安全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短板,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6月13日6时40分许,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25人死亡,超百人重伤或不同程度受伤,损失非常巨大,值得全行业警醒。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和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尽快落实习近平指示和李克强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推动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燃协各会员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整治敏感性,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生产工作要预防为主、落到实处,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部门、班组、岗位和职工个人。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安全考核与安全奖励挂钩,考核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有奖有罚、奖罚分明,确实发挥作用。 三、要加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燃气管道及场站等隐患排查。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占压、交叉穿越、偷盗气等隐患排查,开展管道周边滑坡、泥石流、坍陷等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加强管道高后果区特别是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管控,开展燃气门站、调压站、储配站、CNG站、LNG站、LPG站等各类场站检查,加强管道巡线巡查和周边第三方施工现场监管,开展燃气管道阀室、阀井、调压等附属设施以及周边设施和相邻管沟等排查。对排查出的管道占压、偷盗气等违法问题,应采取政府部门等联动形式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其他问题,应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 燃气用气场所设施隐患排查。加大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等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场所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城中村、老旧住宅区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进行销项管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瓶装液化气应实施气瓶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以及餐饮小饭馆、大排档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整治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 安全生产无小事,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实之又实,细之又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增强工作举措针对性,切实做好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发现隐患立整立改,确保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加强团体标准编制和深化应用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及行业标准CJJ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守底线保安全。同时要充分发挥中燃协团体标准在燃气安全运营中的作用,目前已颁布安全运营相关团体标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城镇燃气标志》《地下井室可燃气体监测装置》《基于窄带物联网(NB-IoT)技术的燃气智能抄表系统》《民用智能燃气表通用技术要求》和《非民用智能燃气表通用技术要求》,正在编制的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投产前安全检查规程》《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范第1部分:安全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范第2部分:平台建设》《智能燃气调压箱》《免维护家用可燃报警器》等团体标准。上述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实施将为燃气行业的安全管控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标准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学习、宣贯和实际应用工作。 五、推广先进技术,提升燃气行业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坚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引领,在行业内推广应用智能调压箱、智能燃气表、安全切断装置、安全型燃气灶具等新技术新产品,对燃气泄漏、管网运行、户内安全等实施常态预防,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系统,对燃气管网做到管清、管住、管好,特别是对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管段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要建立瓶装液化气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技术,实现充装、销售、配送以及钢瓶使用等全过程跟踪、全生命周期可追溯管理,推动燃气行业从信息化、数字化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控能力。 六、要及时科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要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的维抢修队伍,实行保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遵守运行维护抢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种抢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及工器具配备,强化地方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七、要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措施;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燃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燃气安全,任重而道远,我们始终在路上。各会员单位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平稳有序运行,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2021年6月17日
    2021-06-30
    54550
    关于开展2021年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消防产品及其施工质量,市住建委结合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署开展了消防产品及其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采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推进实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单位。 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截至9月30日。 主要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验收项目)。 工作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随机抽取不少于1个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的消防产品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市安质监总站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参照执行。 (二)专项督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组织市安质监总站对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等消防产品的内业资料(如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装质量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等内容。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建设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应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专项督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开具《行政处置建议书》。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置建议书》的要求落实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工作。 工作要求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方案,同时对在半个月内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汇总成清单,5月1日后每半月上报一次。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总结报告(9月30日之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数据。
    2021-06-29
    55379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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