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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新规范啦,大家先睹为快!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正式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上发布公告,《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已正式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标准的出台,原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时废止。   对比旧规范,新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整合,更名为《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2.增加了空气泡沫系统不适用于储存沸点低于45℃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储存温度高度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的相关条款; 3.在泡沫液、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防水泵等产品与设备的选择及要求方面做了较大修改; 4.调整了立式储罐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删除了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盘上的相关规定; 5.删除原规范第5.2节“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第5.1节“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整合; 6.对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做了较大修改; 7.在泡沫消防水泵动力源中增加了备用柴油机泵组的设置及柴油机的选型、性能及排烟管的设计要求; 8.删除原规范附录A“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9.施工验收部分随着设计部分的修改,做了相应改动,同时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等的施工、调试、验收的相关要求; 10.删除或修改了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条文; 11.增加了各系统组件的具体验收要求,修改了系统验收的合格评定标准。
    2021-06-01
    57379
    住建委: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消防产品及其施工质量,市住建委结合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署开展了消防产品及其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采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推进实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单位。 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截至9月30日。 主要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验收项目)。 工作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随机抽取不少于1个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的消防产品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市安质监总站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参照执行。 (二)专项督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组织市安质监总站对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等消防产品的内业资料(如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装质量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等内容。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建设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应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专项督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开具《行政处置建议书》。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置建议书》的要求落实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工作。 工作要求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方案,同时对在半个月内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汇总成清单,5月1日后每半月上报一次。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总结报告(9月30日之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各区(含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数据。
    2021-05-31
    57189
    国家发改委:推进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
    为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10-68555884,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ducu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落实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编制省级充换电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并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计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查考评范围。到2025年,东中部地区省份力争建成不少于10个“示范乡镇”和30个“示范村”。 (七)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快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八)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九)推动V2G协同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V2G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加强“光储充放”新型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适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一)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应用。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相关标准。 (十二)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领域和港口内部集卡的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四、加强充换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三)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换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四)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廊道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六)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覆盖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加快建立消防安全事故处理、溯源机制,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 (十八)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九)优化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强化对高速公路、乡镇、居住社区等保障型充换电设施的补贴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纳入新基建专项债券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范围。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
    2021-05-27
    56554
    大型综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月30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对13项消防救援领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二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那么这次新修订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大型综合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影响呢? 现行政策: 1、现行规范 目前,对于大型综合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标准: l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l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其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属于行业标准,最新的版本是2019年10月发布,上一个版本是2009年发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属于国家标准,目前执行的版本还是2006年发布的。 2、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大型综合医院、小诊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适用于《消防法》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如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 3、涉及内容 两个标准对消防设施、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进行规定,如消防组织、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等。 两个标准涉及内容 4、差异 虽然两个标准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内容几乎一致,且相关要求也近乎相同,如在消防安全责任中都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安保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进行相应的规定,但也有不少要求存在差异。 消防组织差异 消防安全制度差异 日常巡查和检查差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差异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差异
    2021-05-26
    55852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日前,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是重中之重。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好重大危险源至关重要。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从事故情况看,2011年以来全国化工企业共发生12起重特大事故,全部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企业;从体量分布看,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点多面广,32个省级行政单位区域均有分布,安全风险管控任务重、压力大。 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过去的两年,应急管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建设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接入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加强信息化管控;同时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消地协作”模式每年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两轮全覆盖检查督导,推动排查、督办、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到位,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安全设施配备还存在突出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是影响安全生产的内因,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抓住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关键人、少数人,推动企业明确并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受控、安全运行。 为此,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推动企业端强化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与政府端预警系统和联合检查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度设计是,对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企业都要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实行安全包保,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 《办法》具体分为五章、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责任(第四条至第六条),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第三章是管理措施(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要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第四章是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第五章是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问:如何推动《办法》的落实? 答: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培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理解包保责任制这种形式,掌握包保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为《办法》落地实施打好基础。 二是纳入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借势推动。2021年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推动利用这种责任制形式,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短板,推动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在日常检查以及每年两次的“消地协作”检查中,严格查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企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注重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整改、分级监管抽查、规范数据真实性等制度,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证风险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监督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监管合力。 四、问:企业落实《办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有关企业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准确界定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应当是由企业专门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而指定的责任人。其中,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技术、生产、设备等负责人作用,调动更多资源力量,为管理好重大危险源提供保障;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二是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要求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办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衔接。 三是及时做好包保责任制落实的保障工作。《办法》印发后,有三个月的过渡期,一要完成线上线下公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的栏目中,准确录入安全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同步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向监管部门公示;同时要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现场公示。二要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健全风险预警信息处置反馈机制。要特别提醒有关企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将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稳定性、真实性、有效性,为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保障。 总之,有关企业应当以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为推动力,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021-05-26
    5567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李昂陆宇电 话:010-58933815         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 1.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河北省唐山市、石家庄市正定县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滨新区5.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6.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常熟市7.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8.江西省南昌市、鹰潭市贵溪市9.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市牟平区10.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市安乡县11.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仲恺高新区1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港市东兴市13.四川省南充市、自贡市贡井区14.陕西省西安市、韩城市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昌吉市   建筑防火研究所的解读: 01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 各地既有建筑类型、功能、规模、建设年代各异,改造利用的定位、方式、尺度有别,社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也存在差异,宜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系统的调研分析不同类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可能涉及的消防风险,原则上应按照新标准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适度按照旧标准进行放宽,但放宽应以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各地制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时宜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全面考虑行业发展、建设、运营、监管、救援需求,保障技术要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于改造性质特殊、影响重大、技术复杂且符合论证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形式予以解决。 02促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审查验收管理服务流程的优化提效 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领域诚信平台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有关合规认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企业重复提交规划许可文件、营业执照等各类不必要的前置材料,最大限度便民提效。 03实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分类管理 在全国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多地已经陆续试点出台了针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改革举措,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积极借鉴相关经验,系统梳理各类改造工程的风险等级,探索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简化许可手续,推行告知承诺,相关部门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消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 04引导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建议全面领会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加强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等改革举措的内涵,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涉及的方案评估、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查验、检测评定等各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管理和评价,引导第三方服务企业自觉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2021-05-17
    60920
    最新修改的《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并以主席令8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改条文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新修改部分解读 1、单位在作出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后,必须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 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符合从业条件,并按照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 ▪ 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 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 修改前法律条文对照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021-05-10
    57052
    住建部办公厅文件,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李昂陆宇 电话:010-58933815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 建筑防火研究所的解读: 01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各地既有建筑类型、功能、规模、建设年代各异,改造利用的定位、方式、尺度有别,社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也存在差异,宜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系统的调研分析不同类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可能涉及的消防风险,原则上应按照新标准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适度按照旧标准进行放宽,但放宽应以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各地制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时宜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全面考虑行业发展、建设、运营、监管、救援需求,保障技术要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于改造性质特殊、影响重大、技术复杂且符合论证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形式予以解决。 02促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审查验收管理服务流程的优化提效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领域诚信平台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有关合规认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企业重复提交规划许可文件、营业执照等各类不必要的前置材料,最大限度便民提效。 03实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分类管理在全国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多地已经陆续试点出台了针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改革举措,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积极借鉴相关经验,系统梳理各类改造工程的风险等级,探索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简化许可手续,推行告知承诺,相关部门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消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 04引导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建议全面领会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加强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等改革举措的内涵,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涉及的方案评估、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查验、检测评定等各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管理和评价,引导第三方服务企业自觉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解读来源:建筑防火研究所)
    2021-04-30
    55361
    住建部、应急部等16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户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等智能产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  在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方面要求: 1、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 加大住宅和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实现光纤宽带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高速无线网络覆盖,广播电视光纤与同轴电缆入户。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推动三网融合,推广住宅户内综合信息箱应用,提升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的电力及信息网络连接能力,预留充足的数字家庭接口和线路。 2、强化智能产品在住宅中的设置 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设置健康、舒适、节能类智能家居产品;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并对门窗、遮阳、照明等传统家居建材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 3、强化智能产品在社区配套设施中的设置 对新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要求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水平;养老设施应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智能产品,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鼓励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慧停车、智能健身、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既有社区参照新建社区设置基本智能产品,并对养老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 附: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网信办、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家庭是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的互联互通,满足用户信息获取和使用的数字化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数字家庭的功能和服务内容不断扩充,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智能化水平不高、产品系统互联互通不够等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和发展数字经济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深度融合数字家庭产品应用与工程设计,强化宜居住宅和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字家庭产品消费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适应消费升级趋势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数字家庭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安全保障、政策制定等方面作用,推动形成多元化参与协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立足于城市基础条件和消费现状,做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求分类发展,鼓励试点先行,推动数字家庭应用落地。——坚持融合共享,创新发展。强化跨领域跨行业产品与平台互联互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与智能家居的协同应用,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跨界应用的产业生态。——坚持安全可靠,绿色发展。强化网络和信息、文化和宣传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居民隐私,保障数字家庭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严格遵循绿色低碳循环的基本要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三)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数字家庭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基本健全,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至少有一个城市或市辖区开展数字家庭建设,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生活服务模式。到2025年底,构建比较完备的数字家庭标准体系;新建全装修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全面具备通信连接能力,拥有必要的智能产品;既有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拥有一定的智能产品,数字化改造初见成效;初步形成房地产开发、产品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等有序发展的数字家庭产业生态;健康、教育、娱乐、医疗、健身、智慧广电及其他数字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较为完善。二、明确数字家庭服务功能(一)满足居民获得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的需求。包括居民更加便利地管理和控制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家居产品与家居环境的感知与互动,防范非法入侵、不明人员来访,居民用电、用火、用气、用水安全,以及节能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等。(二)满足居民线上获得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包括居民更加便利地获得建筑设施维修、家政、医疗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自然灾害预警提醒、教育、餐饮外卖、养老助残、医疗咨询、预约诊疗、居家办公、快递收寄、电子商城、房屋租赁、交通出行、旅游住宿、影音娱乐、健身指导等服务。(三)满足居民线上申办政务服务的需求。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医疗健康、住房保障、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政务服务事项进家庭,充分利用智能家居产品,联动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一屏办”“指尖办”“电视办”。三、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一)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加大住宅和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实现光纤宽带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高速无线网络覆盖,广播电视光纤与同轴电缆入户。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推动三网融合,推广住宅户内综合信息箱应用,提升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的电力及信息网络连接能力,预留充足的数字家庭接口和线路。(二)强化智能产品在住宅中的设置。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设置健康、舒适、节能类智能家居产品;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并对门窗、遮阳、照明等传统家居建材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三)强化智能产品在社区配套设施中的设置。对新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要求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水平;养老设施应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智能产品,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鼓励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慧停车、智能健身、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既有社区参照新建社区设置基本智能产品,并对养老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四、完善数字家庭系统(一)加强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细化数字家庭功能设置,支持建设开放的数字家庭基础平台。以数据集成、应用集成等技术手段,提高平台接收、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推动服务精细化,提升居民生活智慧化、便利化。(二)加强与相关平台对接。推进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新型智慧城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等平台的对接,开放信息接口,在遵循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居民更加安全便利地获得政务、社会和产品智能化服务。(三)推进智能家居产品跨企业互联互通和质量保障。规范智能家居系统平台架构、网络接口、组网要求、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家居设备产品、用户、数据跨企业跨终端互联互通,打破不同企业智能家居产品连接壁垒,提升智能家居系统平台、设备产品、应用等对IPv6的支持能力,提高设备兼容性。鼓励符合条件的检测认证机构开展产品检测和认证,保障产品质量。(四)强化网络和数字安全保障。数字家庭系统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技术等必要措施,保障数字家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确保收集、产生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遵守密码应用规定,形成安全可控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五、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数字家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以城市或市辖区为单元,综合利用信息化资源,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强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立足居民消费新需求,推动数字家庭产业协同发展。(二)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行业领先企业及科研机构作用,加大数字家庭系统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开展产学研用基础软件与应用平台研发。加快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人体位置及行为状态获取等新型传感技术研发,重点推进核心芯片、部件、安全等关键技术创新,构筑自主创新技术产业体系。(三)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数字家庭标准体系研究,完善智能家居规划设计、安装施工、运营服务等标准,制定综合信息箱等设施配置标准。完善智能产品、数字家庭场景、智能家居,以及广播电视、通信与数据技术要求、系统功能要求等标准,优先制定安全与隐私保护、设备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等关键标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制定快速适应技术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加大标准供给。(四)加强人才培养。重视数字家庭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把人才作为支撑数字家庭发展的第一资源。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储备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共享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与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五)做好宣传引导。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作用,开展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与成果推广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数字家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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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很清楚的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 1、供配电设施 5.1.3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3.3.1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5.3.3.2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5.3.3.3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4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5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5.3.3.6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5.3.3.7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5.3.3.8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5.3.3.9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10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3.1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4.3.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水喷雾灭火系统 5.5.3.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5.5.3.2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6、细水雾灭火系统 5.6.3.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5.6.3.2瓶组符合5.9.3.1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5.6.3.3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7、消防炮灭火系统 5.7.3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8、泡沫灭火系统 5.8.3.1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5.8.3.2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8.3.3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8.3.4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8.3.5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9、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10、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11、防烟排烟系统 5.11.3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1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4.3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15、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6、消防电梯 5.16.3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8.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0、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5.20.3.2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a)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b)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c)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5.20.3.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b)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c)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d)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h)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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