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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颁布,强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94条,分别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第八十一条提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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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拓展应急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并事关注册消防工程师专业职称评定事宜。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拓展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管理能力,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应急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和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纳入工程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方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包括安全工程、应急工程、消防工程三个细分专业。 1.安全工程专业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两个方向:(1)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技术工作。(2)职业健康: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控制技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职业健康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研制、开发;职业健康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应急工程专业: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与指挥调度,城市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应急信息化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体系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评估,重大灾害应急处置,抗洪抢险、森林灾害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应急事故救援;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新技术、新方法开发与推广,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相关应急工作。 3.消防工程专业包括火灾预防、消防救援两个方向:(1)火灾预防:消防规划与消防技术标准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工程施工等相关消防技术工作;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与监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检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火灾事故研究分析、火灾物证技术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研发,消防产品设计、评定、生产。(2)消防救援:消防救援技术训练及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预案、技术、规程等体系研究与制定,参与消防救援行动或为消防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方案、处置对策;消防救援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装备技术设计、研发制造与维护管理等相关消防技术工作。 三、评价方式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价,申报人员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审机构(一)正高级评审机构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应急专业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承担。 (二)副高级及以下评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组建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应急)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应急专业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提出参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评价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票数的即为评审通过。 (五)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中、初级通过人员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副高、正高级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电子职称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一)减少应急领域人才重复评价。在符合《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中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条件的基础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的,可按国家及本市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对应安全工程专业和消防工程专业相应级别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加强对应急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验收公示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2年5月31日起实施,原《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16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bj.119.gov.cn/xfjy/site/article/1031385
2023-01-19
40838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服务自律规范》发布
12月2日,江苏省消防协会发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服务自律规范》,对维保的流程做出更加详细的指导: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全文如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服务自律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以下简称“维保”)的基本条件、 标准、流程、形象、工具及相关资料。本规范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全流程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DB32/T186-2015《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6-2021、T/JIA0003-20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是指为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单位提供前期维保现状核查、过程标准作业、后期结论汇总等工作的全流程服务。 3.2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3.3技术负责人是指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3.4项目负责人是指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项目管理,对项目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具的书面结论负责,且具备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3.5维保前期服务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维保合同后,开展维保内容复核、消防设施维保计划制、进场授权确认等服务。 3.6维保过程服务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已编制的消防设施维保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定期到现场开展的流程性服务工作和服务结果的提交展示。 3.7维保后期服务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在维保合约即将到期前,开展的全周期工作汇总和移交汇报服务。 4一般规定4.1从业条件要求4.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接消防维保业务后,应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组建与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了解并遵守委托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前与委托单位协商,委派相关技术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应在培训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4.1.3维保过程涉及特殊作业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操作人员需持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 4.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2自律经营要求4.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4.2.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公开、公正、诚信、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客观反映维保项目的消防设施状态,对维保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质量、技术和信誉赢得市场,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价格指南合理报价,反对劣质低价、无序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2.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参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T/JFPA0006—2021参与本省行业组织的评星评级,并由行业组织在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 4.2.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在行业组织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机构内部服务质量监督。 4.2.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专业服务规定5.1服务依据5.1.1服务约定5.1.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及委托单位的委托需求,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5.1.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明确服务范围和要求,内容应涵盖建筑信息、消防系统类别、维保内容、维保期限、以及运行状态问题等,并形成约定条款(见附录B)。 5.1.2服务公示5.1.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行业组织的指导下,统一对外展示服务公示信息。 5.1.2.2服务公示信息应在委托单位主要建筑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公示信息内容应涵盖:项目名称、机构信息及人员资格信息,以及维保范围、维保频次、维保时间等信息(见附录C)。 5.2服务流程5.2.1维保前期服务双方的维保服务合同签订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会同委托单位开展维保内容复核,并组织进场授权会议等维保前期服务工作。 5.2.1.1维保内容复核a)资料设施复核对消防设施问题记录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并提出整改方案告知委托单位。内容包括:单位基本资料、建筑信息、消防图纸、消防设施系统及数量,核实内容的完整性和维保计划的准确性。b)现状问题复核对消防设施存在的现状问题进行复核确认。 5.2.1.2进场授权会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合同签订人和项目负责人会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召开进场授权会议(见附录A.1)。会议内容包括:a)确认服务内容双方再次确认维保服务内容,包括:服务的建筑信息、消防设施数量、维保计划要求、消防设施现状问题等。b)确认人员信息双方确认各自团队人员,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方维保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维保团队成员,含个人相关资格、职称、职业资格等;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项目现场联系人,双方互留通讯信息。c)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提交确认项目服务信息,并在委托单位消防宣传栏等醒目处进行张贴、公示。 5.2.2维保过程服务根据双方确认的年度、月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过程涵盖维保预约、首次会、现场作业、末次会等内容。 5.2.2.1维保预约维保项目负责人根据制定的维保月度计划内容,至少提前一天与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预约确认开展消防设施维保任务,可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第三方维保app小程序等方式,预约内容包括:维保时间、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人员信息等,消防设施维保任务需要得到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后方可开展。 5.2.2.2首次会维保项目负责人到达项目现场后,宜使用人脸识别定位工具、水印相机等技术手段进行签到确认,带领项目组成员与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召开当次维保首次会(见附录A.2),会议内容包括:a)当次维保计划确认项目负责人向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再次确认本次维保作业的时间、维保作业内容及作业范围,如有变动,根据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要求进行计划变更。b)注意事项确认项目负责人向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告知本次维保注意事项及应急方案,维保作业中需要委托单位配合的事项;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测试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c)作业申请确认双方交底完成后,填写当次作业申请单,双方签字确认,并明确维保结束时间。 5.2.2.3现场作业a)人员安排项目负责人根据本次月度维保计划,将消防设施外观检查、功能测试、保养等维保任务内容,按建筑楼栋、楼层、区域分配至项目组人员。b)维保作业项目组人员按照分配到的维保任务内容,现场对应楼栋、楼层、区域进行消防设施外观检查、功能测试、保养工作,记录发现的消防设施问题内容,并填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针对消防设备重点部位,例如消防泵房、屋顶增稳压设备、火灾报警主机等,检查人员应在设备运行时拍摄视频存档;对于消防设备检查时,使用带水印功能相机拍照形成影像记录。c)维保确认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当次维保过程中各项目组成员提交的维保作业记录进行核实确认,对发现的问题汇总、整理并当场编写处理方案。 5.2.2.4末次会现场维保工作结束后,维保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成员与委托单位组织召开当次维保末次会(见附录A.3)会议内容包括:a)作业完成确认项目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完成情况对照维保月度计划向业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汇报:维保月度计划完成情况、问题处理情况、未处理问题的维修方案及建议项等;b)作业完毕设备移交确认项目负责人向委托单位当场确认主要消防设施状态:报警控制主机手自动、消防水泵控制柜手自动、防排烟风机控制柜手自动、湿式报警阀组相关阀门启闭状态等。填写《末次会议及作业移交表》,并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相关记录要求,填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一并交由业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c)问题处理确认项目负责人将当次维保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成汇报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填写《消防设施问题处理单》(见附录A.4),双方确认处理方案并签字确认。 5.2.2.5报告出具及移交当次维保作业完成后,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等标准出具维保报告,按照维保合同约定条款,及时送达业主方签收。 5.2.2.6应急响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有项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项目组人员及时通过电话指导或到达现场的方式协助处置。 5.2.3维保后期服务5.2.3.1年度维保报告在服务合同周期即将到期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对委托单位进行全合同周期内维保工作汇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相关技术要求形成《年度维保报告》,并向业务单位移交汇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a)项目情况概述委托单位消防设施现状、维保频次、维保内容等。b)维保年度计划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年度维保计划、月度维保计划进行维保作业。c)技术人员组成参与本项目维保作业的主要技术人员配置情况。d)问题汇总合同周期内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e)其它服务配合上级部门检查、配合消防疏散演习、消控室值班人员培训等。f)改进建议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使用要求、新规范要求提出合理的消防设施改进方案。 5.2.3.2年度客户满意度调查在服务合同周期即将到期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对委托单位项目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5.3服务工具维保服务过程中应携带用于现场记录及现场作业的工具。5.3.1维保记录工具用于现场召开维保首、末次会议的记录工具,包括:便签纸(记录纸)、移动设备、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 5.3.2维保作业工具用于维保作业过程中对各消防系统功能测试及保养使用的工具,包括消防水系统测试、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测试、防排烟系统测试、灭火器检查、重要消防设备保养等。 5.3.2.1消防水系统测试装置a)多功能试水检测装置:室内、外消火栓动静压测试;b)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末端放水启泵测试、试水阀测试;c)声级计:水力警铃测试。 5.3.2.2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测试装置a)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点型感烟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b)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点型感温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c)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线性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d)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e)标准气体(氢类、烷类):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f)声级计:报警联动控制器功能测试,声光警报器功能测试、消防广播功能测试;g)复位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 5.3.2.3防排烟系统测试工具a)数字风速仪:防排烟风口风速测试;b)微压计:测试防烟疏散楼梯前室及楼梯间余压值。 5.3.2.4灭火器检查工具称重装置(电子秤等):手提式气体灭火器检查。 5.3.2.5其他测试工具数字温湿度计、电子秒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卷尺等。5.3.2.6保养工具 a)除尘器(或吹风机):用于清除控制柜、报警控制器、风机等设备灰尘;b)除锈(除污)套件:用于阀门阀杆、消火栓栓口锈渍清除;c)电工组合工具:用于柴油发电机保养、报警控制器等保养;d)超声波清洗仪器:用于点型探测器清洗。 5.4服务形象5.4.1工作服维保技术服务人员宜着正式、安全、规范的服装。其中:正式是体现消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工作严谨不随意;安全是技术服务人员穿着的服装有利于方便开展技术工作;规范是体现技术服务人员着装的款式、搭配的统一要求。 5.4.1.1制式要求a)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服务人员的服装宜符合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的制式要求。 5.4.1.2服装类别满足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可着装制服,制服应区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维保操作员。 5.4.1.3服装款式按照男女款式,制式上衣和裤装区分,制式上衣体现工种、执业资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反光条等;制式裤装佩维保工具插袋。 5.4.1.4服装材质材质应能符合化工企业等特殊场所的入场要求,宜采用全棉、防静电等适用材质。 5.4.2个人防护与劳动保护消防技术维保服务人员根据需要应配备用于电气安全作业、登高作业、化工企业等特殊场所作业所需的个人防护与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绝缘手套、护目镜、听觉保护器等。 5.4.3装备配备消防技术维保人员进行日常技术服务时宜配置多功能腰带、装备包、作业标识牌等装备。 5.4.3.1多功能腰带多功能腰带应可配挂通讯设备,放置记录文件及其它套件。a)通讯设备对讲机(含防爆型)、手机等;b)记录用具便签纸、记录本、笔;c)其他套件多功能组合套件(如电笔、手电筒、报警装置复位钥匙)等。 5.4.3.2装备包装备包内含常用维保维修工具(通用型):万用表、内六角扳手(套)、活动扳手(套)等; 5.4.3.3作业标识牌包括:正在作业挂牌、请勿合闸挂牌、警戒带、安全锥等。 5.5服务资料5.5.1前期服务资料按本规范5.2.1规定的要求形成统一的书面文件、记录、表格等。 5.5.2过程服务资料按本规范5.2.2规定的要求形成统一的书面文件、记录、表格等。 5.5.3后期服务资料按本规范5.2.3规定的要求形成统一的书面文件、记录、表格等。 5.5.4维保档案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维保周期结束后,将服务资料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的要求整理归档,形成维保档案,移交委托单位。 6信息化服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使用维保信息化软件开展服务工作,信息化软件应能在PC端或移动端实现维保计划编制、现场作业、服务流程交互等功能,且维保服务信息能接入上一级的智慧消防平台。 6.1维保技术标准信息化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外观检查、功能测试、保养、系统联动试验等维保工作,应遵循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各项标准内容编入信息化服务软件工具。 6.1.1维保计划编制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的要求,将确定的服务内容导入信息化软件,编制年度、月度计划。 6.1.2维保检查标准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T/JFPA0002—2019的要求,通过信息化软件来执行消防设施外观检查、功能测试、保养等标准作业。 6.1.3问题生成及处理将维保作业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化软件生成问题处理情况。 6.1.4维保报告生成根据维保作业内容、发现及处理的问题形成维保结果报告。 6.2维保服务流程信息化为保证消防设施维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执行的维保服务流程编入信息化服务软件工具,实现消防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的实时在线交互,确保维保服务质量。 6.2.1服务内容确认6.2.1.1维保预约参照本规范5.2.2.1要求。 6.2.1.2首次会参照本规范5.2.2.2要求。 6.2.2服务结果确认6.2.2.1末次会参照本规范5.2.2.4要求。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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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强调持证上岗!
为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自主防范火灾风险能力,8月5日,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强调: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组建行政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两个管理团队和火灾扑救团队、技术处置团队两个应急团队。管理团队的组织架构应当在单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主体实责、岗位实名、培训实操、器材实用、运行实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五实”标准,设立第一责任岗、管理人岗、门店(区域)责任岗、门店(区域)包保岗、消控室值班岗、消防巡查岗、消防设施维保岗、应急处置岗、宣传培训岗、效能评估岗等N个岗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五实十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分配所有人员岗位和登陆账号(登陆安徽消防在线公众号,点击“全民消防”,进入“五实十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岗位人员应当每日登陆平台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效能评估岗人员应当每日对所有员工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尽责、压实链条。 第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单位要形成制度汇编,重要制度要在相应场所、部位上墙公示。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性质重要的部位、财产集中的部位、人员集中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研判重点部位火灾风险,明确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制作场所、部位火灾风险及岗位职责公示牌,在相应场所、部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对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等内容进行防火巡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每日除填写一次《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外,营业期间、营业结束时应当填写《每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表》。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除填写一次《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外,每日夜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填写《每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表》。 第八条 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应当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和《每月防火检查小结》,整理汇总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 单位应当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填写《消防设施维保情况登记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登记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填写《消防安全评估登记表》。维保、检测、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条 单位在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烟道清洗及年度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问题,不能当场改正的,发现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填写《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登记表》。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通报隐患整改进度,开展绩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若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消防安全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召开,会议应当填写《消防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形成的纪要或决议应当下发有关部门,会议的重要内容应及时报告未参会的投资人、实控人。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填写《单位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单位应当组织每名员工开展灭火器使用和消火栓出水训练,并填写《全员灭火器、消火栓训练登记表》。 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填写《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 单位应当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填写《新员工入职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存放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中,并结合实际不断更新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填写《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动火情况登记表》,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场,30分钟后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方可离场。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组织对燃气、电气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并填写《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登记表》。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清洗,并填写《油烟管道清洗登记表》。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单位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期应落实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重点时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自主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在落实第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条规定要求的同时,对应的工作开展详情及报告均应单独制作成卷,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中进行归档,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等处设置消防应急资料箱,箱内放置单位各类图纸报告、重点部位情况、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急预案等必要资料,并及时更新内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不小于1米*1米的总平面布局图、标准层平面示意图,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内容,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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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消防条例》再次强调消控室持证上岗!
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四十三条强调: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条例》第七十五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对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长按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条例》全文↓↓↓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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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消控室值班人员为责任主体
近日,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教学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管理体系。全文共10章53条,明确学校应对本单位和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微型消防站建设、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资料档案、考评和奖惩等9个方面对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细化分解职责,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将学校消防安全职责细化分解到校长、副校长、(处)科室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等11类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在内的12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频次、火灾隐患整改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 强化保障机制,提升技防水平。学校设立消防专项资金,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和火灾隐患整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智能防控手段应用,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每年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开学前、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需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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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最新通知:抽查消防设施操作员在岗情况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级条件之一
8月1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官网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红色”“黄色”“绿色”三类分级管理,其中抽查消防设施操作员以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岗情况为评级条件之一! 原文如下↓↓↓ 实施“三色”分级管理。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红色”“黄色”“绿色”三类分级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中每季度生成一次专项检查任务,“红色”“黄色”“绿色”对应的抽查比例分别为100%、50%、20%。总队将以季度为“三色”管理调整周期,在官方网站调整发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色”管理情况,发动全社会开展监督。 (一)纳入“红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失实信息的;2.本年度连续被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以外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3.本年度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人员5人次抽查,不能按时到达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所在地县(区)范围内的(2小时内到达),或登记所在地县(区)外区域指定位置的(5小时内到达);4.本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已连续更换2次受聘单位(不含现聘用单位),抽查3次未到场的;5.技术服务对象发生火灾,并确认消防技术服务存在责任的;6.存在不配合开展违法行为取证、重大活动现场监护等行为,经辖区消防监督机构上报总队核实的。 (二)纳入“黄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1.本年度被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以外行政处罚3次以下的;2.本年度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人员3人次抽查不能按时到达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县(区)的(2小时内到达)或指定位置的(5小时内到达);3.本年度单位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已连续更换2家受聘单位(不含现聘用单位);4.技术服务对象发生较大或有影响的火灾,未被确认消防技术服务存在责任的;5.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未及时主动录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及消防技术服务书面结论文件的。 (三)纳入“绿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除“红色”“黄色”以外,无明显违规行为的,均设置为“绿色”管理。对已被纳入“红色”“黄色”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若年内开展公益性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培训演练或消防安全评估服务达到20家以上的(公益性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至少一半以上),可报请被服务对象所在辖区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经总队复核确认后(公益服务确认单见附件5),可由“红色”“黄色”转为“黄色”“绿色”,并在下一季度调整更新“三色”管理情况。 原文链接:https://shhxf.119.gov.cn/templet/article.jsp?article_id=67c99741-5bb9-4aca-804d-9a67a444120f&menuId=01&article_Type_id=ad22b3b4-55b2-11e7-aa80-00163e0dbe74&provinceid=null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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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规意见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项目负责人均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近日,四川省消防协会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团体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都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详情如下↓↓↓ 原文链接:http://www.sc119.cc/#/newsdetail?id=1299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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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近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十九条强调: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规定》全文如下↓↓↓ 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标准化制度,完善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和风险管控系统。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消防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保,确保完好有效; 3.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畅通,保证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防烟分隔、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3.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4.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自主管理应用。 三、组织制度规范化(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2.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4.消防、电气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5.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制度; 6.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特殊场所防火管理制度;7.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9.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10.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1.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2.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六)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照单位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严禁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七)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隐患查改常态化 (八)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1.有无违规用电、用火、用气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占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否违规停放和充电;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十)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情况;3.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运行情况;4.消防预案制定及培训演练情况。5.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五、重点部位(设施)管理精细化(十二)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十三)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消防设计说明(专篇)、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评估报告等资料。 (十四)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评估能力的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单位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评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十五)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六、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 (十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能力。 (十七)单位应当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电子屏、挂图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十八)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演练,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的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医护、教师及照料服务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协助入住、入托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非寄宿制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十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二十)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按标准设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七、资料管理标准化 (二十一)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资料集中统一保管。资料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等处配置消防应急资料箱,放置有助于灭火救援工作的各类图纸报告、重点部位情况、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急预案等必要资料,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利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鼓励其他单位使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 八、考核奖惩制度化 (二十三)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十五)单位应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九、本规定相关用语含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符合《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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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文《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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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积分政策,多聘请消防持证人才获加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多名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不仅能承接更多的项目获得更多资源,还能在官方考评中获得加分。相反,如果消防持证人才数量、级别达不到从业条件要求,还会扣除较大比重分值。目前,已有四省推行了加分政策。 陕西 2021年8月26日陕西消防救援总队发布《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通知。 其中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明确: 1.一级消防工程师人数≥7人的,得3分;≥5人的,得2分;≥3人的,得1分;小于3人的不得分; 2.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6人的,得3分;≥4人的,得2分;≥2人的,得01分;小于2人的不得分; 3.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0人的,得3分;≥15人的,得2分;≥10人的,得1分;小于10人的不得分。 4.超过8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增加一名,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5.超过7名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每增加一名,加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6.超过21名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每增加一名,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公告原文:http://sn119.shaanxi.gov.cn/html/zhengcewenjian/4943.html 北京 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为条文原文: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其中中级2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20分,每多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5分,最多加5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为本年度执业人员执业时间跨度不低于6个月且执业不少于3个项目的人员数量。 公告原文:http://xfj.beijing.gov.cn/bjxfj/xwzx/tzgg/1029895/index.html 天津 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为条文原文: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2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加1分。 公告原文:http://tjxf.tj.gov.cn/gk_50989/tzgg/202203/t20220331_5845242.html 广西 2022年4月8日,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内容和考评标准的公告》。 以下为条文原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未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扣1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未具备相应资格的,扣10分。 公告原文:http://www.wuzhou.gov.cn/zwgk/xxgkml/zdlygk/ztjj/wzsxfgzzt/gggs_xfjy/t11718563.shtml 目前已经有4个省、市在推行加分政策,如果这一套制度通过市场实践后,其他的省份大概率也会相继推行,到时候对消防持证人才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持证人员终于迎来了春天!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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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写入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安全发展摆在治国理政的高度进行整体谋划推进,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为此,按照国家“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应急管理领域“1+2+N”规划体系布局(“1”即《“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为“十四五”时期应急管理领域最上位规划;“2”和“N”即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消防、矿山安全、防震减灾、装备发展、应急力量建设等规划),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7月牵头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选调专业力量成立了《规划》编制专班,与《“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及其他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 部分与消防从业相关摘录如下: 八、统筹安全生产支撑保障 (一)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基地,加强高危行业重点岗位系列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开发。实现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建设,创新卓越安全工程师培养模式,培育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安全生产复合型人才。按程序和标准筹建应急管理类大学。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造就一批高端安全科技创新人才。完善与理论研究、技术创新、装备研发和应用研究等工作相适应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管理,探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衔接机制。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指导。培养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专业人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养与使用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到基层锻炼的交流机制。 (三)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分级分类、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汇聚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城市生命线、大型综合体等城市风险感知数据,加快完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公共信息系统。 原文链接: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204/t20220412_411518.shtml 消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特别强调了专业人才培养,这也说明了国家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等高端消防从业人才的重视,加上越来越多的政策倾斜,注册消防工程师证将越来越有用武之地! 大家拭目以待,现阶段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尽快进入备考状态,一举2022年通过考试、顺利取证,切莫浪费了大好机会。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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