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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权威解读来了!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历史上,国内外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教训极其深刻。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有800吨硝酸铵的危险货物堆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1998年1月,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铵溶液槽被油和氯离子污染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1993年8月,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中4号仓内大量硝酸铵燃烧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全国现有约40家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产能共计近700万吨,单厂最大年产能达80万吨,其中固体硝酸铵约占60%。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匹配不均,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涉及面广、链条长,安全风险高;在去年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的三轮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中发现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量储存问题,且储存安全条件有待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旨在坚决防范硝酸铵引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硝酸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从业人员准入、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等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是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硝酸铵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的回收处置等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要求淘汰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 三是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对固体硝酸铵库房、硝酸铵溶液储罐等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对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 五是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对硝酸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分别对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和海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 七是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通知》对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储存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是否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答:《通知》对硝酸铵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储存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固体硝酸铵库房: 一是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二是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三是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四是固体硝酸铵不得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 五是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 对于硝酸铵溶液储罐: 一是硝酸铵溶液储罐按照甲、乙类液体储罐建设。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有关标准。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 二是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 三是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四是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 《通知》对硝酸铵生产和储存环节提出的相关要求适用于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硝酸铵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四、《通知》对防范硝酸铵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在硝酸铵道路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承运硝酸铵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二是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硝酸铵; 三是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 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五是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知》在硝酸铵港口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港口企业要落实“直装直取”的要求,港区不储存硝酸铵; 二是港口企业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提高硝酸铵装卸效率,减少硝酸铵在港停留时间; 三是港口企业完善涉及硝酸铵的各类事故情景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硝酸铵固有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对于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和销售单位等要认真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铵安全风险。 二是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硝酸铵安全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硝酸铵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针对硝酸铵的危险特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硝酸铵全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硝酸铵危险性的认知,多措并举,构建有效的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屏障。
    2021-09-29
    53652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T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4.2.3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有关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有关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严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减轻出口环节安全风险,为硝酸铵“直装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享的支撑作用;研究制修订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2021年9月13日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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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河南、陕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指南(试行)》《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可用于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主动与文物、宗教和文旅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集中培训,督促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工作手册、宣传挂图,在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广泛宣传、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内的各类承租经营场所、生活居住人员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古建筑群和大型博物馆,可邀请文物安全、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要抽查验证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消防救援局2021年9月18日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焚香、觐香、油灯、烛火区周边堆放杂物,与其他可燃物或区域未做有效分隔,无专人看管。2.在非指定安全区域内烧纸、焚香、使用燃灯等,使用电子香烛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3.文物建筑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文物建筑内冬季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6.文物建筑周边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电气火灾风险 1.文物建筑配电室内堆放杂物,配电箱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使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2.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或未与窗帘、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以及电气线路。 4.文物建筑内冬季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5.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展示柜内的照明未采用冷光源。 7.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并确保完好有效。 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违规使用可燃物风险 1.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临时演出、大型活动舞台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3.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4.用于文物修复保护的各类油品、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未按要求储存使用。 (四)其他起火风险 部分文物建筑长期作为民居、粮仓、教室、办公场所等用途或者被开发为旅馆、饭店、作坊等生产经营性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等未严格落实文物建筑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文物建筑之间防火分隔措施被破坏或不到位,与其他毗邻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间距被占用。2.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未开辟防火隔离带。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未与周边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4.文物建筑内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不熟悉。5.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6.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焚香、觐香区域 1.觐香、焚香区域周边未设置灭火器、水缸、水桶、沙土等器材以备灭火。2.现场无专人看护,焚香、觐香结束后未及时消除火源。3.未针对大风天气明确禁止焚香、觐香的要求。4.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 (二)大殿、偏殿等主要建筑 1.道馆、庙堂、大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2.照明、展览背景灯光长时间通电和超年限使用。3.未在大殿内方便取用的位置按组配备灭火器。4.藏经楼、文物仓库等物品堆放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等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未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3.油烟管道未及时清洗。4.厨房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文物建筑单位宿舍 1.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锁闭、堵塞、占用。2.工作人员、僧人、居士在宿舍内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3.新建设的宿舍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4.宿舍外窗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5.使用可燃夹芯泡沫彩钢板搭建宿舍,宿舍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装饰。 (五)举办大型活动现场 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纪念日等大型活动时或节假日旅游高峰期,未制订专门的应急疏散预案,未实行限流措施,人员流动超出最大承载人数。2.举办大型活动现场布置施工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等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活动结束未及时断电等。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寺庙文物建筑的宗教、文物、文旅部门消防管理责任以及寺庙、旅游运营公司消防管理责任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各环节消防管理责任是否做到全覆盖落实。4.各类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明确重点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5.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6.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单位主要火灾风险以及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火灾风险。2.询问租赁商铺、重点部位负责人是否掌握相应场所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查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落实现场看护措施。3.询问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等是否掌握本场所、本岗位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4.抽查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问题。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检测维保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类文物建筑等是否落实严格控制用火要求,确需使用明火时,是否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从事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是否在指定区域内燃灯、烧纸、焚香,长明灯、蜡烛是否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安全防护措施。2.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内是否存在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行为。3.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4.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是否知晓火灾时不应关闭消防电源。2.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违规设置架空电线;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是否违规设置有其他用电行为;展示柜内的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明敷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6.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7.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是否违规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是否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一)大殿、偏殿等建筑 1.是否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点蜡。2.照明、背景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3.抽查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太平池、消防水缸等辅助消防用水设施、容器储水情况是否正常。4.检查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是否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二)文物库房等仓库 1.查看仓库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装饰物,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违规穿越或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是否采取穿管保护措施。开关箱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落实拉闸断电。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混合设置,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三)外租商户和居民、宗教、工作人员居住生活建筑1.抽查是否违规设置经营性商铺、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居住场所,是否违规搭建临时经营摊位。2.抽查照明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电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3.查看是否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厨房 1.检查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3.检查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是否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是否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排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 (五)建筑周边及室外 1.文物建筑之间及毗连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问题,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3.建筑外墙的装饰灯具、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4.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是否开辟防火隔离带。 (六)消防设施 1.检查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2.检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3.检查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4.检查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是否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是否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是否建立,是否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2.查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3.询问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能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4.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否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现场拉动测试 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能快速反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核查灭火救援预案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博物馆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2.藏品技术区、业务与研究用房中修复、实验、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等环节设置的明火设施管理不到位。3.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4.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5.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6.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 (二)电气火灾风险 1.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以及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2.电气线路未正确选择导线类型、未穿管保护,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以及过热、锈蚀、烧损、电腐蚀等问题,配电线路未设置与电气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3.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源插座、电器开关、照明灯具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或靠近可燃物时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4.弱电井、强电井及吊顶内存在强、弱电线路交织敷设、共用配电箱等问题,电井内及配电装置周围存在可燃物。5.临时布置的活动场所现场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6.馆内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7.除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外,其他用电设备在闭馆后未采取断电措施。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8.建筑防雷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古树名木未设置防雷设施。9.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博物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可燃物风险 1.展品、藏品、商品在布展、撤展、存放、搬运时使用的箱、柜、架、盒及包装、填充所使用的纸张、棉花、木丝等可燃物未及时清理。2.展馆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模型道具、装饰造型等。3.建筑施工、修缮过程中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文物建筑博物馆设置住宿、厨房等用房,增加火灾风险。5.文物建筑博物馆保护范围内大量干枯杂草、树枝和灌木等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一)现代建筑的博物馆 1.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2.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防火分隔被破坏,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防火封堵不到位。3.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管道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未保持完好有效。4.消防设施未按标准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 (二)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 1.文物建筑大多为纯木或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无防火分隔设施,作为展厅、藏品库、装裱及修复室时,发生火灾易造成蔓延扩大和严重损失。2.宗教场所悬挂的绸缎、经幡、伞盖、帐幔等未经防火阻燃处理。3.毗邻文物建筑违规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置商业摊点等。4.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5.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未设置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重点部位火灾风险 (一)陈列展览厅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2.安防监控设施的强、弱电气线路敷设方式不规范。3.用于宣传、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等电器设备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4.展柜内设置非冷光源灯具,灯具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未使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5.新型高科技智能化展品安全性能不稳定,易产生故障引发火灾。6.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违规设置配电箱,照明灯具安装及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7.展厅内游客参观时,局部区域滞留拥堵,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吊顶、墙面、地面、隔断、疏散门、座椅、幕布、装饰织物等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2.电气设备持续使用以及大型体验设备瞬时用电量大易造成过负荷等问题。3.科普教育实验室违规存放易燃可燃化学试剂,体验者违规进行实验操作。 (三)藏品库 1.藏品库内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库或其他临时用房。2.库房与其他用房共用,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未独立设置疏散门。3.藏品库房未按要求设置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4.未按照藏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间存放,无法有效实施灭火。库房未在醒目处标明藏品性质和灭火方法。5.藏品库内灯具未安装防护罩;违规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堆放可燃藏品,且未与可燃藏品保持安全距离;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器具。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与其他场所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2.违规使用明火灶具熬制装裱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3.用于文物修复的易燃可燃化学药品试剂未分类分区存放或超量存放,储存间和使用区域未安装通风设施。4.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 (五)档案资料室 1.档案资料室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办公场所,与建筑内的其他功能区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2.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3.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 (六)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炉具未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连接软管、仪表、阀门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3.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 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逐级按岗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消防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奖惩情况的记录是否齐全,火灾隐患整改是否“闭环”,重点部位是否明确并实行严格管理。4.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5.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单位主要火灾风险以及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火灾风险。2.询问重点部位责任人、商铺经营者是否掌握相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查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监护措施是否落实。3.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清楚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4.抽查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是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对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2.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是否存在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行为。3.除工艺特殊要求和厨房外,建筑内是否违规设置明火设施,是否使用、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4.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5.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是否知晓火灾时不应关闭消防电源。2.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正常用电外,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用电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明敷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6.配电箱接地设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存在可燃物。7.馆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是否违规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是否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一)陈列展览厅 1.临时布展的场所,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2.临时布展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动火作业时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并落实动火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施工作业是否停用、破坏或遮挡消防设施。3.是否违规设置各类易燃可燃物挂件或装饰造型,是否违规在可燃物上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4.展位宣传箱牌等加装的亮化灯具、显示屏和灯箱等用电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存在私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情况,临时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展柜内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灯具。5.展位设置和展台、展柜、展品的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6.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7.博物馆建筑的展厅内是否设置应急照明。8.展柜内陈列照明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灯具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线路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9.展台、展柜、展具等是否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10.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是否违规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厅内座椅、窗帘、地毯、吸声材料等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2.核查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与幕布、软包等装饰装修材料是否保持安全防护距离。3.用于教育和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放映设备、幕布及机房处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投影仪、音响和特殊大型科技体验设备等电气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5.厅室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否分散布置,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是否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藏品库 1.核查藏品库区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防火设计是否满足《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2.核查藏品库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库房或其他临时用房。3.查看藏品是否按照材质类别分间储藏,储藏间是否违规设置套间。一级文物、标本等珍贵藏品库房是否独立设置。4.电源开关是否统一安装在藏品库房总门之外,是否设置防剩余电流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保护管暗敷,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5.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移动式照明灯具等电器设备。照明灯具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是否小于安全距离。6.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7.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是否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易于打开。8.装卸区、拆箱(包)间及藏品库房的可燃包装材料是否随意堆放未及时清理。当库房内采用木质护墙时,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9.搬运藏品、展品的铲车、电瓶车是否违规停放在馆内。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2.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试剂是否明确管理人,并建立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压缩气瓶和专用试剂是否分类分区存放,修复现场专用试剂存量是否超过当天用量。3.装裱室是否使用明火灶具熬制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装裱室、修复室设电热装置时,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修复室内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5.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是否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6.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7.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修缮确需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的,是否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存放并限量领料,是否违规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 (五)档案室 1.是否根据档案室等级和分类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2.除尘、消毒室是否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是否违规穿越其他用房。 (六)厨房 1.检查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3.检查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是否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是否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 (七)重要设备用房 查阅竣工图纸,抽查设备用房位置和使用功能有无变化;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安全防控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放易燃可燃杂物。 (八)消防设施 1.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2.检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2.询问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能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3.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现场拉动测试 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快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2021-09-26
    55241
    应急管理部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2021年9月13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其他火灾,可以根据需要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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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
    近日,《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由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规划》分为消防救援工作的形势分析、规划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的主要任务、全面建设的重大工程及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广东消防救援工作的成效、“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谋划了社会治理、综合救援、基础设施、装备战勤、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的提升任务,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和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消防救援队伍应对处置巨灾大难的能力显著提升”总体目标。 一、规划基础 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与“十二五”时期相比,火灾亡人数和伤人数分别下降20.34%和15.13%,未发生重大以上和影响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圆满完成多项重大会议活动安保任务。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出台《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等规章和文件,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消安委高效运行,工作会商、联合执法、定期通报等机制逐步成熟。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建、改造消防站312个,新增小型消防站203个、微型消防站3.1万个,新建市政消火栓6.8万个。19个地市消防救援训练基地投入使用或开工建设,消防救援队伍实战实训基础设施持续完善。 消防装备配备水平不断提高。全省一级消防站车辆配备全部达标,持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老区苏区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配备,特种消防装备配备任务纳入省级民生实事清单,装备配备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消防救援能力明显提升。接报消防救援警情64万余起、出动力量69万余人次,抢救、疏散被困人员27.3万余人,挽回财产损失223亿余元。高标准建设中国救援广东机动专业支队,组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山岳(高空)、地震(地质)灾害、水域等7个类型41支专业救援队伍。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670支、专职消防队员5851人,立体化消防救援力量逐步形成。 消防信息化体系日益完善。建成21个地市级消防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建成534个图像综合管理平台,打造“天空地”一体化网络。新建实战指挥平台、移动作战终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平台基本形成。配备便携卫星站、通信指挥车、方舱指挥车74套(台),应急指挥通信体系不断健全。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成效明显。建设2569个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主题公园、微体验馆,在省、市主流媒体开设25个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在新媒体开设198个宣传教育账号。建成消防宣传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广东消防”微博、微信公众号排名全国前列。创新开展群众消防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双调查”,消防宣教覆盖面不断拓宽。 二、总体要求 一条主线:全面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两个导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有机统一,聚焦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破解影响和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三大定位: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 四项目标:火灾风险防控体系更完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更健全、设施装备支撑体系更稳固、消防综合保障体系更优化 三、主要目标 基层责任落实取得新突破。基层工作落实机制逐步理顺,消防执法权限逐级下放,基层监管机构和职责明确,监督力量进一步充实,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有效打通,基层消防监督力量实现全覆盖。 消防治理能力得到新提高。公共消防设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和系统管控能力持续加强。消防救援大数据库基本建成,消防科技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初步建立,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 消防救援队伍获得新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加快构建。新时代高素质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初步建成,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城市消防救援站及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 综合救援能力再上新台阶。各级消防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完成,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不断健全,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提高,装备战勤保障能力明显加强,综合救援能力大幅提升,全面适应“全灾种、大应急”职能任务需要。 宣传教育培训呈现新面貌。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全媒体工作中心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完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安全氛围日益浓厚。 四、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推进消防法规标准建设,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消防执法流程,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加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深化基层消防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构建共治共享的消防治理体系。 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立足“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求,全面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优化消防救援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综合救援能力。 强化基础保障,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高标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超大型消防救援站、大型消防救援站建设落地,规划建设一批一级、二级、小型、特勤、战勤保障、水上及航空消防救援站,科学、合理规划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弥补城乡区域差异,优化消防基础保障能力。 聚力实战攻坚,加强消防装备和战勤保障。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能任务要求为引领,加强消防救援站装备、专业化装备、灭火攻坚装备、消防员防护训练装备配备及新型消防装备研发配备,全面提升装备实战效能。规范战勤保障实体化运行和指挥调度机制,提升战勤保障精准化水平。 突出创新驱动,提升消防科技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科研规划制定、创新消防科研制度建设,建设新型消防科研体系,全力推动消防科技研发和应用,提升消防科研水平。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通信保障,统筹建设智慧消防管控平台,实现数据融合共享、智能分析管控和统一指挥调度。 坚持多措并举,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推动全媒体工作中心、教育基地建设,夯实宣教基础。推进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家庭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消防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培育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美德和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五、重大工程、重点项目 根据主要工作任务,《规划》部署消防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消防救援能力提升、火灾调查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消防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安全文化体系建设以及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健康建设7项重大工程。配套提出广东省灭火救援指挥中心体系升级项目、国家(广东)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项目、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消防救援装备建设项目、消防信息化建设项目、消防行业职业鉴定站建设项目、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项目、国家及省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火灾调查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火灾风险防控及消防救援技术科技研发项目10项重点项目,全力推动《规划》实施落地。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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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析
    近年来,因部分城市盲目攀比超高层建筑建设高度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救援难题,以及因超高层建筑使用管理不力导致安全隐患滋生甚至事故发生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监管,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202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更提出,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监管,并明确提出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难发现,政策从定性要求“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到提出具体限高量化指标;从“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到“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再到此次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都体现了针对超高层建筑的监管日趋严格。 本次住建部《通知》从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两方面综合提出了九项实际举措,堪称打出了一套凌厉的综合治理组合拳,再次彰显了党和政府强化超高层建筑问题治理、引导城市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决心。 针对《通知》中涉及的消防领域问题,建议业界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 01、正确认识因建筑高度超高带来的消防问题 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是世界性难题,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消防装备水平不高的城市而言,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 1.登高难。建筑高度制约了消防装备器材和人员作战能力的发挥。面对不断攀高的高层建筑,消防登高车的高度也是节节攀升,从53、72、90m,少数甚至超过100m,可以说登高车的高度已经发展到极限,但面对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利用登高车从外部救人灭火的方法很难奏效。此外火灾时一旦消防电梯失效,消防队员只能从楼梯徒步攀登,受体力限制,攀登一定高度后,心率和呼吸加快,体力下降,严重影响灭火战斗。2.供水困难。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施中,除依靠建筑物自身设施的供水能力外,很难依靠室外消防设施供水协助救火,尤其对于超高层火灾,基本无法实施外部扑救和救援,更多只能依靠自救。3.消防救援装备水平整体不高。从我国消防救援装备发展现状看,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的制约,不同城市消防车辆装备的配备水平差距很大,总体而言,少数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大城市装备水平相对较高,多数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中、小城市装备水平较低。由于我国尚未掌握一些特种登高救援装备制造的核心技术,进口设备造价昂贵,国内多数城市财力难以负担,因此多数城市的救援装备水平还不足以胜任超高层救援需要。 鉴于此,《通知》中关于分类从严控制建筑高度,要求“各地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并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对于开展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设计及审查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02、全面理解超高层建筑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高层、超高层建筑一直是消防部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在消防审验职能移交给住建部门之前,消防部门基本全面承担了从项目建设到项目使用的全生命周期消防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责任,积累了较丰富的治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未能很好协调解决的治理难题,如:消防车道、登高救援操作场地设置与建筑用地指标限制及市政设施设置的矛盾;私家车、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及充电场地不足带来的消防风险;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重不到位;历史遗留的高层建筑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存量风险仍然较大;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规划、未批先建、未验先用)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尤其对于因历史原因已造成既成事实的高层建筑处理困难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较为复杂的原因,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解决的,有赖于政府及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随着消防审验职能的划转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深入,为促进问题源头治理和共防共治带来了新的契机,也面临新的挑战。建议住建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起更密切的协作,完善覆盖高层、超高层建筑全生命周期消防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运行管理机制,系统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经营、物业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个人都应进一步提高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和义务,共同开辟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新局面。 笔者认为,做好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任重道远,还要持续关注以下方面: 1.结合党和国家治理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超高层建筑防火和救援技术标准,筑牢超高层建设工程火灾风险源头预防的技术根基。2.优化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强化设计阶段审查指导、施工阶段过程监督及验收阶段实效验证,确保项目投用时达到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3.加强对应用于超高层建筑的消防产品质量可靠性和工程适用性评价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采用性能优良、质量过硬的产品,提高超高层建筑本质安全防护水平。4.重点推动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幕墙工艺体系防火技术研究,有效防范火灾沿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空腔蔓延的风险。5.强化已投用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隐患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超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协同响应机制。6.鼓励超高层建设和管理领域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及使用,推进智能建造、智慧消防、5G等前沿科技在超高层建筑防火及救援领域的推广应用。7.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及使用各责任主体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各方消防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消防专业管理能力。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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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1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zhxjmohur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010-58933437 附件: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10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以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不得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3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位置、高度、功能、规模、结构、建设年代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或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BIM模型,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实施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对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2021-09-13
    55063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8月24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 此次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对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我国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功率为500千万且容量为500千万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功率及容量等级的储能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包括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及验收、并网及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环节。 第四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运行、拆除等各环节全过程安全管控与监督。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要统筹储能发展与安全,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储能安全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安全,编制储能项目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备案制度。指导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电力供需状况和电力保障需求等实际情况,评估储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符合储能项目专项规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备案。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储能电站实施方案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期间发生变化,对主要设施设备、技术路线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产品制造与质量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制造管理,提高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生产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等政策,适时发布规范企业名单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制修订储能电池等相关产品及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储能产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开展储能产品认证,保障储能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健全产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生产及溯源管理,加强储能产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十四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安全管理的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其中应明确包含危险源、危险防范措施、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入市场前须通过检测。 第四章设计咨询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设计管理,组织开展储能电站设计与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明确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储能电站的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设防等级。完善储能电站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价与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设计资质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工程设计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设计和咨询,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储能电站安全设计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施工和运维安全需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储能产品及系统。 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综合研判储能系统和储能场所安全风险,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内、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部署储能电站。合理进行防火设计,明确电池室等部位的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压、防火封堵等要求,配置可靠消防设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好储能电站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施工与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总包与施工资质要求,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对储能电站开展验收。 第二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储能电站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组织开展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单位开展储能电站建筑与设备施工,监督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含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单位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储能电站投运前应通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电站站级试验及竣工验收。 第六章并网及调度 第二十八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管理制度,完善储能电站并网的调试、检测、验收标准以及调度运行规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电力行业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并网检测。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不同系统设计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优化调度方案,在并网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能电站不予并网。 第七章运行维护及退役 第三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户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的运行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储能电站运行检修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统计发布储能电站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开展电站运行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布等反事故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能力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组织建立储能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储能电池回收责任主体,指导企业提升储能电池产品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抽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储能电站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报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运维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维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加强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提升电站智能运维与安全防控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要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运维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制定储能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及系统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储能电站退役管理制度及安全评估、处置标准,规范储能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储能电站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编制储能电站火灾扑救要点,组织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储能电站事故现场高电压大电流高能量、有毒有害气体多、易燃易爆等特点,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应急处置演练。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备应急处置所需资料,并与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五条 储能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建设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悉储能电站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熟知疏散逃生路线。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从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储能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21-09-03
    620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即将正式实施
    2021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以下简称《决定》)即将正式实施。 该《决定》共有八条,涉及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法协作、信息共享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详情如下:  (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监督执法体系,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和本市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中,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 (二)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但涉及住宅配套商业用房的行政处罚除外。 前款规定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派出所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访问,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指导。 对公安机关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判断的事项,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支持与协助。 八、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最重大的措施是: 1、赋予并强调公安机关有消防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强调: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创新赋予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的权力。上海通过市政府令的立法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64条两大条的行政处罚(罚款、警告)权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很大的一个决策,是之前未有过的;同时,与住宅物业有关的行政处罚,也强调由公安机关负责。 3、赋予公安派出所在火灾调查中的义务。公安派出所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访问,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4、要求建立相关机制。比如建立信息共享、培训等方面的机制。 总之,从消防安全的需要出发,给责任、给权力、建机制,上海市这个政府令有创新,您怎么看?
    2021-08-30
    53824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我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5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工处(邮编:710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xxffzc119163.com。 三、将意见传真至:029—8616758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8月25日 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信用管理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有关从业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杜绝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 第六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陕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标准,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或者组织、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八条 积极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 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能力评比,表彰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服务项目应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指导导则》要求,开展下列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委托人,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明确整改责任。对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隐患久拖不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内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对关键环节、内容留存影像或者确认文件等印证资料,根据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项目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分为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三类。其中,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系统检测。如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属于整体建筑消防设施一部分的,应当一并检测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存在例外情形的,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护保养范围,但不能排除场所实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应当约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内容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整体评估。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商业秘密的,可将涉密信息处理后上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其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必须到场执业,由项目负责人对整体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动态记录工作流程、轨迹,上传资料佐证,确保执业全过程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完成。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当按要求如实记录原始检测数据,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出具维护保养报告,汇总档案资料,逐项建立台账。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测试情况,综合判定评估消防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议,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使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原始记录表单、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于未落实全面检测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主要类型有: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二)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三)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或工作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责任倒查; (六)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信用良好、执业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相关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兼职;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监督检查可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包含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 (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执业; (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五)是否按要求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 (六)是否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出具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七)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对仅满足从业最低条件,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数量较多的机构,应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场执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 对进陕执业的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以本机构名义、指派本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在陕执业的外省注册消防工程师,重点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是否到场执业。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如该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同时检查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责任倒查。 责任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应综合对比该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实际执行价格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执行价格和行业自律指导价。如发现该项目(按照面积计算)的服务单价,低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平均执行价格或行业自律指导价达到50%以上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其服务执业行为是否达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法违规执业的,在改正期内不得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新项目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干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执业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统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情况,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动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三十八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托“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本辖区(含在注册地及执业地在辖区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报当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评价,划分信用等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评价等级发生变更时,由“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向信用主体发出提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要综合考虑其从业条件、执业情况以及参与社会消防工作、消防公益活动情况,加大对信誉良好机构的宣传力度。 第四十条 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包括积分制管理、评级管理、红黑名单制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积分制管理依据《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对每项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分别计分,综合评定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得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分)、服务质量(45分)、服务能力(15分)等三个一级指标。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分项提升评价总分。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构违法行为,如该机构注册地不在辖区范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由其统一扣分处理。 对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合并计算。 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修复的,对该项对应的信用扣分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红色表示)、75分(含)—89分为B级(良好,以绿色表示)、60分(含)—74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60分以下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 对评定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优先推介;对评定为D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得分情况综合评定,本年度内有效。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照信用评价等级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一)鼓励政府购买消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选择A级机构; (二)鼓励A级要求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B级机构; (三)鼓励中小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C级机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本单位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申报自评得分。逾期未申报的,其自评得分按零分计算。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评申报以及监督管理情况,对注册地在辖区范围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于每年2月1日统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认定。对复查认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价公示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其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属于行政处罚扣分项目; (二)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至申请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违法行为; (三)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复印件; (三)罚款缴纳凭证、失信问题整改完成证明材料; (四)消防信用承诺书。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信用修复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制作信用修复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情况,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台账,并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其执业行为分级分类监管。 对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25%;对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50%;对C级机构,按规定的抽查比例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A级和B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推介; (二)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 (四)优先安排参加消防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五)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C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不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从严审查; (三)禁止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四)禁止参与消防政策性技术活动; (五)取消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评优资格;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于D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警示,并告知其服务对象。 第五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X月XX日起试行。 附件: 1、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2、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4、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信息公示牌6、信用修复申请表7、信用修复决定书 
    2021-08-27
    58528
    五个部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近日,宁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对切实解决好全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住房保障问题,提升消防指战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推动消防救援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出台《意见》是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住房待遇保障政策在宁夏落地见效的一项重大成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出台后,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消防救援队伍住房保障政策宣贯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办法》等文件,专门成立住房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积极主动对接协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处、宁夏军区保障局等军地单位,反复上门宣讲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隶待遇保障相关文件,耐心解释消防救援队伍“准现役、准军事化”特点,宣传消防救援队伍先进事迹,解释住房保障政策对激励消防救援人员安心奉献、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作用,从情理上获得认同、从政策上争取支持。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框架结构、具体条目等多个方面,多次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和基层单位征求意见、研讨论证,形成了最优保障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范围和模式、备勤公寓建设、住房货币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退出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全部保留了《办法》的基本内容,并在住房保障群体、住房保障模式、备勤公寓供地模式、货币化保障标准等方面作了突破性规定,为全区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待遇提供了政策遵循。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群体,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外,将消防文员和政府专职队员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居住地住房保障范围,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在职、退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优先纳入农村危房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并予以优先保障,将目前国家主要推行的三种保障性住房模式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市、县(区)应鼓励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采取团购商品住房等方式落实自有住房,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个人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备勤公寓供地方式,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和经费保障方面应予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备勤公寓建设用地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住宅用地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货币化保障标准,明确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执行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标准执行。 下一步,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将长期坚持推动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将政策文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提高全区消防指战员、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住房保障水平。
    2021-08-25
    54189
    二消有消息了!这个省发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近日,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命题、制卷、报名、试卷转运、阅卷等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审题、资格审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用印。该证书原则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人员,可申请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守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考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具体开考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08-18
    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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